9月12日,记者从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标准》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分级及限值、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等内容,还根据水产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,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,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。
根据《标准》,水产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,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。其中,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、眉山市、乐山市、宜宾市、雅安市、德阳市、资阳市、内江市、自贡市、泸州市10市62县(市、区)。甘孜州、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理按照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(2011—2030年)》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,受纳水体在“开发利用区”“缓冲区”及“保留区”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,可进行排放。省内其他市(州)主要执行二级标准。
此外,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,《标准》确定了pH值、悬浮物、高锰酸盐指数、总磷、总氮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;在监测要求中,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,监管重点及分析方法。《标准》还因地制宜对水产养殖尾水、底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。(记者 田程晨)